023-67086081(重庆市司法局)
023-67560238(江北区司法局)
12315(市场监督管理局)
一、受检人员必须向本机构出示工作单位的"工伤证明"或"鉴定委托书"等证明材料;
二、受检人员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供鉴定人员确证身份,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;
三、受检人员需提供如下病历资料:1、受伤后首次门诊病历;2、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;3、X光、CT片及核磁共振片(MRI)及检验报告;
4、其它特殊检查的报告。鉴定时机:一般案件应在治疗终结,受伤之日起计算3-6月后进行鉴定。